看今天的新聞說,網拍在捷運站裡面交要被罰錢。
(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1006/8/175cr.html)

請問,
Q1:大眾捷運法 是屬於法律層級 還是 命令層級?
Q2:為何法令是捷運局自己解釋的?這樣沒有違法嗎?
依照下面這些法都說明法令是由大法官解釋的呀~~

憲法第78條,司法院解釋憲法、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。

憲法第79條第二項,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,掌理本憲法第78條規定事項,由總統提名,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。

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一項,司法院置大法官17人,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,並組成憲法法庭,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,均以合議行之。

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前段,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,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;

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一項第二款,人民、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,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,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。


個人覺得這樣開罰,整個就是很誇張、太超過!